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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首頁 > 企業輔導專區 > 壹、輔導公告

三、申請資格

一、受輔導廠商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不含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且所營事業之營業項目為製造業者。
(二) 須保證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如有相關情事,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輔導;若已通過輔導,經執行單位呈報主辦單位後,得終止輔導。
(三) 為使政府資源協助更多企業升級轉型,如申請業者已獲「智慧機械-產業聚落供應鏈數位串流暨AI應用」主題式計畫之資源,或今年度已通過產發署相關輔導型或補助型計畫,不得再申請本輔導。
二、輔導單位:
(一) 需為經濟部產發署技術服務能量登錄MA3管理類及資訊類合格之業者。
(合格登錄名單查詢:https://assist.nat.gov.tw/wSite/lp?ctNode=97&CtUnit=73&mp=2 )
(二) 不得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不良廠商。
(三) 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四) 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